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商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3上訴人順博有限公司45兼法定代理人王雪玲6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間7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8月19日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9本院裁定如下:
10主文11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12伍仟參佰零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13理由14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15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16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17,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18項定有明文。
19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順博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提起20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21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潔貝菈國際生技22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23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300,000元=2,950,000元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25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26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27三、爰裁定如主文。
11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3法官杜惠錦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7不得抗告。
8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9書記官林佳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