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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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詩程 指定辯護人 林順益 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