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62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WIWITMULYANI(中譯: 亞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97,680元,然聲請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聲請事項內之本票金額及目前尚欠金額,均繕打為新臺幣96,600元,請查明正確請求金額,若有誤繕則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