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邱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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