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 蔡青源 即 蔡清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利息請求為「自民國97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或提出信用貸款(非循環信用貸款)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現金卡之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