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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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 陳金蓮 訴訟代理人 林錦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