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八○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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