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光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勁佳光電 葉寅夫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貳萬柒仟柒佰貳拾│0000000│││││限公司埔墘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