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孫讓 特別代理人孫銘被告 張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同法第87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回更審(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訴訟費用(第一審)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院為受發回之法院,依法應為訴訟費用之總裁判,惟漏未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2項之規定,就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為裁判,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