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豐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豐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豐宇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7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部分(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2月+2年6月+3月=3年11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等罪,罪質相似度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9日│107年8月27日│108年6月1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8年度偵字第176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43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9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91號│108年度竹簡字第733號│108年度竹簡字第901號││實├──┼────────────┼────────────┼────────────┤│審│判決│108年8月20日│108年9月27日│108年12月9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91號│108年度竹簡字第733號│108年度竹簡字第901號││決├──┼────────────┼────────────┼────────────┤││判決│108年9月4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號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06號。(109.02.29至110.04.28)│└────┴──────────────────────────────────────┘┌────┬────────────┬────────────┬────────────┐│編號│4│5│6│├────┼────────────┼────────────┼────────────┤│罪名│詐欺│妨害電腦使用│妨害電腦使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5日│107年9月3日│107年6月10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8年度偵字第740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74號│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982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338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實├──┼────────────┼────────────┼────────────┤│審│判決│108年12月18日│109年4月20日│109年5月6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982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338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決├──┼────────────┼────────────┼────────────┤││判決│109年3月5日│109年5月14日│109年6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號案件業經本院│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編號6至12號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2號裁│3222號(110.04.29至110.│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07.28)│月確定,新竹地檢109年度│││確定,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執字第3162號。│││更字第606號。││(110.07.29至113.01.28)│└────┴────────────┴────────────┴────────────┘┌────┬────────────┬────────────┬────────────┐│編號│7│8│9│├────┼────────────┼────────────┼────────────┤│罪名│妨害電腦使用│妨害電腦使用│妨害電腦使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2月9日│107年7月14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實├──┼────────────┼────────────┼────────────┤│審│判決│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決├──┼────────────┼────────────┼────────────┤││判決│109年6月6日│109年6月6日│109年6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12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62號。(110.07.29至113.01.28)│└────┴──────────────────────────────────────┘┌────┬────────────┬────────────┬────────────┐│編號│10│11│12│├────┼────────────┼────────────┼────────────┤│罪名│妨害電腦使用│妨害電腦使用│妨害電腦使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26日│108年5月19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109年度偵字第304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實├──┼────────────┼────────────┼────────────┤│審│判決│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109年度訴字第223號││決├──┼────────────┼────────────┼────────────┤││判決│109年6月6日│109年6月6日│109年6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12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62號。(110.07.29至1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