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郭麗萍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