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