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汎德廚具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12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汎德廚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汎德廚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以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民國98年12月30日止,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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