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五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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