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48號
聲請人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 蔡文曼
相對人陳○彬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蘇○妮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關係人陳○豪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