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48號

聲請人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 蔡文曼

相對人陳○彬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蘇○妮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關係人陳○豪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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