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 劉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3,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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