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 紀承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藝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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