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及附表編號6至編號12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審│日期│判決│日期│├──┼────┼─────┼────┼─────┼────┼──┼──┼──┤│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98年4月│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級毒品│月│9日│字第2893號│度訴字第│7月││8月│├──┼────┼─────┼────┤│2156號│31日││27日││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98年4月││││││││級毒品│月│10日││││││├──┼────┼─────┼────┼─────┼────┼──┼──┼──┤│3│竊盜│有期徒刑4│95年7月│98年度偵緝│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月,減為有│16日│字第2100號│度簡字第│10月││11月││││期徒刑2月│││7986號│21日││20日│├──┼────┼─────┼────┤││││││4│竊盜│有期徒刑4│95年8月│││││││││月,減為有│15日│││││││││期徒刑2月│││││││├──┼────┼─────┼────┼─────┼────┼──┼──┼──┤│5│攜帶兇器│有期徒刑8│98年7月│99年度偵字│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竊盜│月│2日│第7835號│度易字第│5月││7月│││││││1203號│31日││6日│├──┼────┼─────┼────┼─────┼────┼──┼──┼──┤│6│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98年10月│98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月│16日│字第8737號│度訴字第│1月││2月│├──┼────┼─────┼────┤│98號│26日││22日││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98年10月││││││││級毒品│月│16日││││││├──┼────┼─────┼────┼─────┼────┼──┼──┼──┤│8│施用第一│有期徒刑8│98年11月│98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月│20日│字第8768號│度訴字第│3月││4月│├──┼────┼─────┼────┤│232號│23日││12日││9│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98年11月││││││││級毒品│月│20日││││││├──┼────┼─────┼────┼─────┼────┼──┼──┼──┤│10│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98年10月│99年毒偵字│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月│21日採尿│第617號、│度訴字第│3月││4月│││││前26小時│第649號│638號│31日││19日│││││內某時││││││├──┼────┼─────┼────┤││││││1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98年10月││││││││級毒品│月│21日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1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99年1月││││││││級毒品│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