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98號聲請人 黃慧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泰合石材有限│第一商業銀│103年1月15日│1,030,000元│FA0000000│││公司 陳靜波 │行敦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