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吳鴻志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 鄭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就主張精神慰撫金部分,說明原告之工作、經濟狀況、家庭及因本件所受精神痛苦之相關情形,以資審認。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