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亞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亞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亞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8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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