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煌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煌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煌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833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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