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允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得志 人被告 許得誠
柯富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柒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允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詠公司)前邀同被告許得志、許得誠及 許柯富琴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電子化服務系統往來約定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於允詠公司開發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之授信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6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980,000元,借款期間各如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13%機動計息,並按月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倘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原告得縮短借款期限,或主張被告允詠公司所負之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且除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允詠公司自民國105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依本件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約定函知被告就上述債務加速到期,是上述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允詠公司迭經催討迄未全部清償,現尚積欠原告26,877,059元。另被告許得志、許得誠及許柯富琴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渠等均同意返還欠款,惟需俟有能力時始能返還。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電子化服務系統往來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中華郵政公司定期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等件為證,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不爭執,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而被告允詠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許得志、許得誠及許柯富琴復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陳稱希望待有能力時償還等語,仍僅是債務人履行能力問題,並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尚非得對抗原告請求權行使之事由,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尚欠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暨計算方│││(新臺幣)│(新臺幣)│││(民國)│式│├──┼──────┼──────┼───────┼────┼───────┼───────────┤│1│4,900,000元│797,059元│105年1月20日至│2.19%│自105年7月6日│自105年7月6日起逾期6個│││││105年7月1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左列年利率之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2│5,080,000元│5,080,000元│105年2月19日至│2.26%│自105年6月19日│自105年6月19日起逾期6│││││105年8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個月內按左列年利率之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3│5,220,000元│5,220,000元│105年4月28日至│2.26%│自105年6月28日│自105年6月28日起逾期6│││││10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內按左列年利率之10│││││止│││%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4│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5月11日至│2.26%│自105年6月11日│自105年6月11日起逾期6│││││105年11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個月內按左列年利率之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5│4,500,000元│4,500,000元│105年5月25日至│2.26%│自105年6月25日│自105年6月25日起逾期6│││││10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內按左列年利率之10│││││止│││%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6│5,280,000元│5,280,000元│105年6月2日至│2.26%│自105年6月2日│自105年6月2日起逾期6個│││││10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內按左列年利率之10%│││││止│││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合計│30,980,000元│26,877,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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