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仁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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