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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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5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乙○○
、3、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於95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12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21日止。詎料債務人甲○○於98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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