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立台中師範學院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六千六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