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理人 林永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捷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8月15日│107,372元│AA0000000││││司│新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