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奕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奕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奕村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表:受刑人賴奕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9532號│9532號│95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36號│2336號│2336號││├────┼────────┼────────┼────────┤││判決│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判決││2336號│2336號│2336號││├────┼────────┼────────┼────────┤││判決│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8703號(編號1至3│8703號(編號1至3│8703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刑1年4月)│刑1年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3782號│2378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7│108年度訴字第557│││事實審││號│號│││├────┼────────┼────────┼────────┤││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7│108年度訴字第557│││判決││號│號│││├────┼────────┼────────┼────────┤││判決│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7710號(編號4至5│7710號(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刑9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