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吳能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能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70,745元未給付,其中65,115元為消費款;4,070元為循環利息;1,5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0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5115元吳能吉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