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李阿凰 被告 李宗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湘鈴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李阿凰 被告 李宗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