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紹國選任辯護人溫思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一七四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紹國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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