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湄蕓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八月三○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