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志成(下稱相對人)於93年2月3日向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20,如有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4月2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自持卡日起至95年4月23日止,總計欠款52239元,其中消費款(即本金)為48093元、利息3246元、違約金900元。其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約定,故原告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2.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9年度司促字第73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志成│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48093元││日起││.99││││├──────┼──────┼───────┤││││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95年4月24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志成│自95年4月24│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48093元││日起│日止│300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