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議勝
黃聰信黃雲婷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 律師
李宗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48、12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丁○○處有期徒刑肆月,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丁○○、丙○○均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分別係經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指定用於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圖樣,有致生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6月28日為警搜索查獲之時止,先由乙○○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購入仿冒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商品並存放臺北市信義區五分埔地區某處倉庫,嗣於108年6月3日起轉移至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54號之20鐵皮屋倉庫(下稱本案倉庫)內等處,再連結網際網路,在「批發團購網」(cincin.co
m.tw)網站上,及臉書網站上以「批發衝量團」社團及「BenjaminWang」個人帳號,公開張貼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訊息,欲購買者需於上開網站上下單購買,加入臉書社團之後1個月要下單滿新臺幣(下同)1萬元才能繼續在社團上購買,並以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丙○○之弟 黃達駿 【原名 黃浩辰 】所有,以下簡稱台北富邦乙帳戶)、乙○○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台北富邦丙帳戶)作為買家匯款之帳戶,由丙○○負責上開販賣商品之電腦處理及客服工作,丁○○則負責擔任進貨後在本案倉庫內之現場管理人並負責面試及僱請不知情之 蔡政寬 、 謝宜珊 、 陳伊玲 、 蔡韋均 、 黃園緣 、 阮奕瑄 等員工在現場處理出貨工作,共同以此方式,接續將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以牟利,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嗣警於108年5月17日因查獲其下游買家 劉妤珮 違反商標法案件,乃於108年6月28日循線持搜索票至本案倉庫等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2、7、8、11、12、17、18所示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被告乙○○、丁○○、丙○○及其辯護人對證據能力部分,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9至21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丁○○、丙○○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智易卷第173頁、本院卷第198至199、214至217頁),核與證人即其等員工謝宜珊(見他卷第169至177頁、偵卷一第65至73頁、偵卷二第467至469頁)、蔡韋均(見他卷第18
9至199頁、偵卷一第85至95頁、偵卷二第469至471頁)、黃園緣(見他卷第201至211頁、偵卷一第97至107頁、偵卷二第463至467頁)、蔡政寬(見他卷第159至167頁、偵卷一第55至63頁)、陳伊玲(見他卷第179至187頁、偵卷一第75至83頁)、阮奕瑄(見他卷第213至221頁、偵卷一第109至117頁)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買家劉妤珮、 邱慧汝 、 陳惠美 、 蔡芸祐 、 童秋月 、 陳欣媛 、 江郁信 、 林昱秀 、 劉雅雯 、陳 俞彤 、 陳怡心 、 陳帥斌 、 林麗君 等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證人黃達駿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51至355、45
3至455頁)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請人為乙○○,申裝地址在本案倉庫)、批發衝量團及批發團購網網頁擷圖照片、全球WHOIS查詢IP位址資料、本案倉庫照片、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託運明細表、台北富邦乙、丙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他卷第73、79至90、99至123、
225至233、249至273、275至425、461至621、745至892頁、偵卷二第5、7至29、117至137、169至175、329至345頁),及如附表一、二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市值估價表、檢視書、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鑑定標的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商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附表三所示買家訂購之團購網會員訂單、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劉妤珮及邱慧汝遭查獲之該案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產品明細、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乙○○、丁○○、丙○○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敘明。
㈡被告乙○○、丁○○、丙○○自107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月28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行為,均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等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丁○○、丙○○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丁○○、丙○○各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07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6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等人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乙○○、丁○○、丙○○罔顧商標權人辛苦建立
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以牟利,誠屬不該,並參酌被告乙○○甫於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繼續本案犯行,且變本加厲,侵害更大量商標權人之權益,足見前案所宣告之刑罰顯然不足以使被告乙○○生警惕之效果。被告丁○○、丙○○則均無犯罪前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本次係被告丁○○、丙○○初犯商標法案件。暨考量被告乙○○、丁○○、丙○○終能坦承犯行不諱,且犯後積極與附表一編號2、11、12、17、18公司達成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
2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附表一編號11、12、17、18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至172、179至
181、257至261頁)在卷可證,犯後態度良好。再斟以被告等人違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法、犯罪分工情節、本案販賣期間前後長達8個月、查獲之下游買家甚多、經查獲扣案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龐大且價值甚鉅,而被告等人迄今僅與其中一部分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情形,並衡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丁○○、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罪,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已與附表一編號2、11、12、17、18公司達成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2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附表一編號11、12、17、18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至172、179至181、257至261頁)在卷可證,經上開告訴人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而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公司則或未表示意見或請求依法處理等情,本院認為被告丁○○、丙○○等人均係初犯商標法案件,其等歷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丁○○、丙○○等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至被告乙○○已非初犯商標法案件,審酌其於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108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繼續本案犯行,且變本加厲,侵害更大量商標權人之權益,足見前案所宣宣告之刑罰顯然不足以使被告乙○○生警惕之效果,因認其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各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佐(詳附表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法官問:依照本院依
據附表二各購買人所稱因購買仿冒商標商品而使用之匯款帳戶匯入本案帳戶,其金額的部分,編號2是24萬5968元,編號5是6710元,編號6是8萬5155元,編號7是13萬2732元,編號8是1萬4360元,編號8是27萬3864元,編號12是1萬3955元,編號13是29萬1600元,此部分金額是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所得部分,有無爭執?)我不是單純賣侵權物品,實際上出去的金額沒有這麼多,我有賣一般的流行服飾,有侵權的商品是點綴性的,有些是來不及出貨就已經被查扣了,所以金額上有些落差,侵權的部分大概是20多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14至215頁),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乙○○、丁○○、丙○○於犯後業與附表一編號2、11、12、17、18公司達成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2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至172頁)在卷可證,雖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等人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丁○○、丙○○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附表一編號3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接續販賣印有「MUJI」之涼席21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之「涼席」部分)等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乙○○、丁○○、丙○○就上開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云云。惟查,本件經鑑定結果認上開涼席21件上所使用之文字及圖樣,並非品牌「MUJI」「無印良品」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且該類商品並非品牌「MUJI」「無印良品」所製造或銷售之商品,與品牌「MUJI」「無印良品」無關,有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見偵卷一第317頁),自無侵害其商標權之可言,從而公訴意旨就上揭部分,所提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乙○○、丁○○、丙○○確有此部分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述本案判決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民國)│指定使用商品│卷證出處│├───┼────────┼───────┼─────────┼────────┼─────────┤│1│加拿大商羅茲公司│第00000000號│117年1月15日│男、女用及兒童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ROOTS)├───────┼─────────┤衣、寬鬆上衣、│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訴書附││第00000000號│116年1月15日│褲子、T恤、衣著│商標詳細報表(本院││表一編│├───────┼─────────┤等商品│卷第221至229頁)││號1)││第00000000號│116年1月15日│││││├───────┼─────────┤│││││第00000000號│112年2月15日│││││├───────┼─────────┤│││││第00000000號│116年1月15日│││├───┼────────┼───────┼─────────┼────────┼─────────┤│2│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運動袋、行李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UnderArmour├───────┼─────────┤褲子、夾克、上衣│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111年3月15日│、帽子等商品│卷一第186至192頁││表一編│UnderArmur,應├───────┼─────────┤│)││號2)│予更正))│第00000000號│114年11月30日│││├───┼────────┼───────┼─────────┼────────┼─────────┤│3│日商良品計畫股份│第00000000號│114年7月31日│蓆、衣服、長襪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有限公司│││商品│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訴書附│(MUJI)││││商標詳細報表(本院││表一編│││││卷第231至237頁)││號3)││││││├───┼────────┼───────┼─────────┼────────┼─────────┤│4│美商第四章股份有│第00000000號│115年4月30日│衣服、襪子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限公司(起訴書誤├───────┼─────────┤│標檢索系統列印註冊││訴書附│載為美商第四張股│第00000000號│115年12月15日││審定商標詳細報表(││表一編│份有限公司,應予├───────┼─────────┤│本院卷第239至253││號4)│更正)│第00000000號│110年7月31日││頁)│││(Supreme)├───────┼─────────┤│││││第00000000號│112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112年1月15日│││││├───────┼─────────┤│││││第00000000號│116年12月15日│││││├───────┼─────────┤│││││第00000000號│111年3月31日│││├───┼────────┼───────┼─────────┼────────┼─────────┤│5│美商HBI品牌服│第00000000號│109年5月31日│各種襪子、衣服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裝公司├───────┼─────────┤商品│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Champion)│第00000000號│110年9月12日││卷一第173、175、││表一編│├───────┼─────────┤│177、179頁)││號5)││第00000000號│114年1月31日│││││├───────┼─────────┤│││││第00000000號│114年3月31日│││├───┼────────┼───────┼─────────┼────────┼─────────┤│6│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114年6月30日│各種眼鏡及其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有限公司├───────┼─────────┤、圍巾、各種化妝│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CHANEL)│第00000000號│117年3月31日│品等商品│卷一第139、141、││表一編│├───────┼─────────┤│143頁)││號6)││第00000000號│111年11月30日│││├───┼────────┼───────┼─────────┼────────┼─────────┤│7│法商路易威登馬爾│第00000000號│114年5月15日│旅行袋、行李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悌耶公司├───────┼─────────┤手提箱袋、手提包│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LV)│第00000000號│114年11月15日│等商品│卷一第455至468頁││表一編│├───────┼─────────┤│)││號7)││第00000000號│108年1月31日│││││├───────┼─────────┤│││││第00000000號│108年1月31日│││││├───────┼─────────┤│││││第00000000號│107年12月15日│││││├───────┼─────────┤│││││第00000000號│108年3月15日│││││├───────┼─────────┤│││││第00000000號│111年11月30日│││├───┼────────┼───────┼─────────┼────────┼─────────┤│8│義大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116年8月31日│各種書包、手提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喜公司├───────┼─────────┤袋、旅行袋、鞋子│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Gucci)│第00000000號│111年11月30日│、拖鞋等商品│卷一273、275、27││表一編│├───────┼─────────┤│7頁)││號8)││第00000000號│115年3月31日│││├───┼────────┼───────┼─────────┼────────┼─────────┤│9│義大利商芬迪有限│第00000000號│112年3月15日│眼鏡、太陽眼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公司│││光學鏡片、鏡架及│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Fendi)│││眼鏡盒等商品│卷一第145至149頁││表一編│││││)││號9)││││││├───┼────────┼───────┼─────────┼────────┼─────────┤│10│瑞士商卡地亞國際│第00000000號│114年2月28日│眼鏡及其組件等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有限公司│││品│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Cartier)││││卷一第151頁)││表一編│││││││號10)││││││├───┼────────┼───────┼─────────┼────────┼─────────┤│11│法商克莉絲汀迪奧│第00000000號│109年4月30日│各種香水、化妝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香水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Dior)├───────┼─────────┤│卷一第239、241頁││表一編││第00000000號│112年9月30日││)││號11)││││││├───┼────────┼───────┼─────────┼────────┼─────────┤│12│美商TBL授權有│第00000000號│116年3月31日│衣服、褲、外套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限責任公司│││商品│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Timberland)├───────┼─────────┤│卷一第305、307頁││表一編││第00000000號│116年3月31日││)││號12)││││││├───┼────────┼───────┼─────────┼────────┼─────────┤│13│盧森堡商斐樂盧森│第00000000號│111年7月31日│T恤、休閒服裝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堡有限公司│││商品│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訴書附│(FILA)││││商標詳細報表(本院││表一編│││││卷第255頁)││號13)││││││├───┼────────┼───────┼─────────┼────────┼─────────┤│14│美商諾菲斯服飾公│第00000000號│115年7月31日│衣服、褲子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司││││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THENORTH├───────┼─────────┤│卷一第415至425頁)││表一編│FACE)│第00000000號│115年8月31日││││號14)││││││├───┼────────┼───────┼─────────┼────────┼─────────┤│15│荷蘭商歐斯達有限│第00000000號│109年7月31日│運動包、背包、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合夥公司│││子等商品│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CONVERSE)││││卷一第367至368頁)││表一編│││││││號15)││││││├───┼────────┼───────┼─────────┼────────┼─────────┤│16│荷蘭商耐克創新有│第00000000號│108年10月31日│襪子、拖鞋、運動│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起│限合夥公司(起訴│││鞋、衣服、冠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訴書附│書誤載為荷蘭商-│││毛巾等商品│(偵卷一第357、3││表一編│臺灣耐基商業有限├───────┼─────────┤│59、361至362、3││號16、│公司,應予更正)│第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63至365頁)││17,為│(JORDAN(起訴││││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一商│書誤載為JORDEN││││商標檢索系統註冊││標權人│,應予更正)、├───────┼─────────┤│審定商標詳細報表││)│NIKE)│第00000000號│109年6月30日││(本院卷第269頁│││││││頁)││││││││││├───────┼─────────┤│││││第00000000號│115年5月15日│││├───┼────────┼───────┼─────────┼────────┼─────────┤│17│德商彪馬歐洲公開│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5日│衣服、運動裝、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有限責任公司(起├───────┼─────────┤襪、長襪、運動襪│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訴書誤載為德商標│第00000000號│116年4月30日│、手提袋、毛巾等│卷一第287、289、││表一編│碼歐洲公開有限責├───────┼─────────┤商品│291、293、295頁││號18)│任公司,應予更正│第00000000號│116年1月31日││)│││)├───────┼─────────┤││││(PUMA)│第00000000號│116年4月30日│││││├───────┼─────────┤│││││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5日│││├───┼────────┼───────┼─────────┼────────┼─────────┤│18│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袋子及運動用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即起│(adidas)├───────┼─────────┤毛巾、衣服、鞋子│標單筆詳細報表(偵││訴書附││第00000000號│117年7月31日│、襪子、冠帽等商│卷一第251、253、││表一編│├───────┼─────────┤品│255、257、259、││號19)││第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261、263頁)│││├───────┼─────────┤│││││第00000000號│117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附表二:仿冒商標商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價值(元:新│侵害之商標權│卷證出處│││││臺幣)│││├──┼────────────┼────┼────────┼───────┼─────────────┤│1│商標「ROOTS」之衣服│339│單價加幣34元│附表一編號1│1.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附之││├────────────┼────┼────────┤│鑑定報告(偵卷一第227-23│││商標「ROOTS」之褲子│223│單價加幣74元││3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商標「ROOTS」之外套│21│單價加幣178元││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本院卷第221至229頁)│├──┼────────────┼────┼────────┼───────┼─────────────┤│2│商標「UnderArmour」之│338│94萬20元│附表一編號2│1.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告訴代理│││褲子││││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20││├────────────┼────┤││3至207頁)│││商標「UnderArmour」之│24│││2.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外套││││鑑定報告書暨後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商標「UnderArmour」之│123│││表(偵卷一185至192頁)│││衣服││││││├────────────┼────┤│││││商標「UnderArmour」之│42││││││毛巾││││││├────────────┼────┤│││││商標「UnderArmour」之│8││││││包款││││││├────────────┼────┤│││││商標「UnderArmour」之│1││││││帽子│││││├──┼────────────┼────┼────────┼───────┼─────────────┤│3│商標「MUJI」之襪子│990│11萬8,800元│附表一編號3│1.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市值估價表(偵卷一第│││││8,950元││313至319、327、331、│││商標「MUJI」之內褲│50│││335、339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本院卷第231至237頁)│├──┼────────────┼────┼────────┼───────┼─────────────┤│4│商標「Supreme」之衣服│51│單價1,152至2,49│附表一編號4│1.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6元(其單價折合││所鑑定意見書(偵卷一第15│││││美金約36至78元)││5至162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本院卷第239至253頁)│││商標「Supreme」之毛巾│4│單價1,088至2,07│││││││6元(其單價折合│││││││美金約34至68元)││││││││││││││││││├────────────┼────┼────────┤││││商標「Supreme」之褲子│4│單價3,520至4,09│││││││6元(其單價折合│││││││美金約110至128│││││││元)││││││││││├──┼────────────┼────┼────────┼───────┼─────────────┤│5│商標「Champion」之衣服│107│23萬3,260元│附表一編號5│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起訴書贅列眼鏡16件,││││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予刪除)││││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165至167、173至179頁)│├──┼────────────┼────┼────────┼───────┼─────────────┤│6│商標「CHANEL」之眼鏡│16│24萬元│附表一編號6│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商標「CHANEL」之圍巾│2│5萬元││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市值估價表(偵卷一第123、│││商標「CHANEL」之香水│1│5,000元││139-143、153頁)│├──┼────────────┼────┼────────┼───────┼─────────────┤│7│商標「LV」之包款│4│16萬4,400元│附表一編號7│1.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2748卷一第447-451頁)│││││││2.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提出之│││││││LouisVuittonPacific│││││││Limited知識產權副經理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455至471頁)│├──┼────────────┼────┼────────┼───────┼─────────────┤│8│商標「Gucci」之包款│16│93萬1,280元│附表一編號8│1.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卷│││商標「Gucci」之拖鞋│3│2萬7,990元││一第269至271頁)││├────────────┼────┼────────┤│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商標「Gucci」之鞋子│2│2萬210元││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273至279頁)│├──┼────────────┼────┼────────┼───────┼─────────────┤│9│商標「Fendi」之眼鏡│8│6萬4,000元│附表一編號9│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市值估價表(偵卷一123、14│││││││5至149、153頁)│├──┼────────────┼────┼────────┼───────┼─────────────┤│10│商標「Cartier」之眼鏡│3│9萬│附表一編號10│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市值估價表(│││││││偵卷一123、151至153頁)│├──┼────────────┼────┼────────┼───────┼─────────────┤│11│商標「DIOR」之香水│24│15萬8,760元│附表一編號11│1.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235至237│││││││頁)│││││││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239至243頁)│├──┼────────────┼────┼────────┼───────┼─────────────┤│12│商標「Timberland」之褲子│25│7萬2,500元│附表一編號12│1.美商TBL授權有限責任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301至303頁)│││││││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305至309頁)│├──┼────────────┼────┼────────┼───────┼─────────────┤│13│商標「FILA」之衣服│2│2,160元│附表一編號13│1.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檢││├────────────┼────┼────────┤│視報告書、鑑定標的照片(│││商標「FILA」之鞋子│6│1萬4,880元││偵卷一第399、405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本院卷第255頁)│├──┼────────────┼────┼────────┼───────┼─────────────┤│14│商標「THENORTHFACE」│99│11萬8,800元│附表一編號14│理律法律事務所函附之鑑定報││├────────────┼────┼────────┤│告、鑑定標的照片、經濟部智│││商標「THENORTHFACE」│4│7,200元││慧財產局商標資料、估價表、│││之褲子││││檢視書(侵權市值表)(偵卷│││││││一第415至445頁)│├──┼────────────┼────┼────────┼───────┼─────────────┤│15│商標「CONVERSE」之鞋子│32│7萬9,360元│附表一編號15│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商標「CONVERSE」之包款│5│7,450元││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偵卷一第│││││││367至369、395至397頁)│├──┼────────────┼────┼────────┼───────┼─────────────┤│16│商標「JORDAN」之毛巾│22│1萬4,300元│附表一編號16│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商標「JORDAN」之外套│2│5,360元││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商標「NIKE」之鞋子│94│29萬1,400元││偵卷一第357至365、369││├────────────┼────┼────────┤│至393頁)│││商標「NIKE」之拖鞋│13│1萬5,600元││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商標「NIKE」之褲子│177│35萬460元││(本院卷第269頁)││├────────────┼────┼────────┤││││商標「NIKE」之衣服│283│47萬5,440元││││├────────────┼────┼────────┤││││商標「NIKE」之包款│30│4萬3,500元││││├────────────┼────┼────────┤││││商標「NIKE」之毛巾│29│1萬8,850元││││├────────────┼────┼────────┤││││商標「NIKE」之帽子│2│1,360元││││├────────────┼────┼────────┤││││商標「NIKE」之襪子│60│1萬1,700元│││├──┼────────────┼────┼────────┼───────┼─────────────┤│17│商標「PUMA」之包款│6│7,680元│附表一編號17│1.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商標「PUMA」之衣服│88│8萬6,240元││(偵卷一第283至285頁)││├────────────┼────┼────────┤│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商標「PUMA」之毛巾│12│6,960元││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卷一第│││商標「PUMA」之襪子│50│8,000元││287至297頁)││├────────────┼────┼────────┤││││商標「PUMA」之外套│18│4萬4,640元││││├────────────┼────┼────────┤││││商標「PUMA」之褲子│34│2萬6,520元│││├──┼────────────┼────┼────────┼───────┼─────────────┤│18│商標「adidas」之褲子│657│84萬7,530元│附表一編號18│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24│││商標「adidas」之內褲│175│19萬750元││7至249頁)││├────────────┼────┼────────┤│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商標「adidas」之毛巾│36│3萬9,240元││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商標「adidas」之鞋子│47│6萬630元││251至265頁)││├────────────┼────┼────────┤││││商標「adidas」之拖鞋│4│5,160元││││├────────────┼────┼────────┤││││商標「adidas」之包款│207│39萬1,230元││││├────────────┼────┼────────┤││││商標「adidas」之衣服│1074│160萬260元││││├────────────┼────┼────────┤││││商標「adidas」之帽子│3│3,270元││││├────────────┼────┼────────┤││││商標「adidas」之背心│14│5萬1,660元││││├────────────┼────┼────────┤││││商標「adidas」之襪子│90│1萬4,400元││││├────────────┼────┼────────┤││││商標「adidas」之內衣│226│33萬6,740元││││├────────────┼────┼────────┤││││商標「adidas」之外套│97│24萬1,530元│││└──┴────────────┴────┴────────┴───────┴─────────────┘附表三:
┌──┬───────────┬───────┬────────────┐│編號│購買人│購買時間│卷證出處│├──┼───────────┼───────┼────────────┤│1│劉妤珮│自107年10月起│1.證人劉妤珮於警詢中之陳│││││述(偵卷二第144至147│││││頁)│││││2.劉妤珮遭查獲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該案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移送書│││││、刑事簡易判決等資料(│││││他卷第23至26、28至66頁│││││、偵卷二第139至142、│││││285至289頁)│├──┼───────────┼───────┼────────────┤│2│邱慧汝│自107年12月起│1.證人邱慧汝於警詢中之陳│││││述(偵卷二第158至161│││││頁)│││││2.邱慧汝遭查獲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該案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訂單、產品明│││││細等資料(偵卷二第149│││││至154、163至165頁)│├──┼───────────┼───────┼────────────┤│3│陳惠美│自108年5月起│1.證人陳惠美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閻詠心 」││述(偵卷二第179至181│││購買)││頁)│││││2.陳惠美之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偵卷二第183頁)│├──┼───────────┼───────┼────────────┤│4│蔡芸祐│自108年3月起至│1.證人蔡芸祐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蔡小希 」│7、8月(起訴│述(偵卷二第187至189│││購買)│書漏載至7、8│頁)││││月,應予補充)│2.蔡芸祐之團購網會員訂單│││││(偵卷二第191頁)│├──┼───────────┼───────┼────────────┤│5│童秋月│108年6月(│1.證人童秋月於警詢中之陳││││起訴書誤載為5│述(偵卷二第195至197││││月,應予更正)│頁)│││││2.童秋月之團購網會員訂單│││││(偵卷二第199頁)│├──┼───────────┼───────┼────────────┤│6│陳欣媛│自108年1月起至│1.證人陳欣媛於警詢及偵查││││7、8月(起訴書│中之陳述(偵卷二第203││││漏載至7、8月│至205、421至423頁)││││,應予補充)│2.陳欣媛之團購網會員訂單│││││(偵卷二第207頁)│├──┼───────────┼───────┼────────────┤│7│江郁信│自108年3月起至│1.證人江郁信於警詢中之陳││││9月(起訴書漏│述(偵卷二第211至213││││載至9月,應│頁)││││予補充)│2.江郁信之團購網會員訂單│││││(偵卷二第215頁)│├──┼───────────┼───────┼────────────┤│8│林昱秀│自107年年底起│1.證人林昱秀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昱秀」購│至108年4月│述(偵卷二第219至221│││買)││頁)│││││2.林昱秀之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偵卷二第223頁)│├──┼───────────┼───────┼────────────┤│9│劉雅雯│自107年年底起│1.證人劉雅雯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劉雯雯 」│至108年7月│述(偵卷二第227至229│││購買)│(起訴書漏載至│頁)││││108年7月,│2.劉雅雯之團購網會員訂單││││應予補充)│(他卷第241至243頁、│││││偵卷二第231頁)│├──┼───────────┼───────┼────────────┤│10│ 陳俞彤 │自108年4月至│1.證人陳俞彤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俞小彤 」│6月│述(偵卷二第235至237│││購買)││頁)│││││2.陳俞彤之團購網會員訂單│││││、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偵卷二第239至241頁)│├──┼───────────┼───────┼────────────┤│11│陳怡心│自107年年底至│1.證人陳怡心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陳心心 」│108年6月│述(偵卷二第245至247│││購買)││頁)│││││2.陳怡心之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偵卷二第249頁)│├──┼───────────┼───────┼────────────┤│12│陳帥斌│108年6月16日│1.證人陳帥斌於警詢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簡妙蓉 」││述(偵卷二第253至255│││購買)││頁)│││││2.陳帥斌之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偵卷二第257頁)│├──┼───────────┼───────┼────────────┤│13│林麗君│自107年年底起│1.證人林麗君於偵查中之陳│││(以會員暱稱「 林家如 」││述(偵卷二第311至315│││購買)││頁)│││││2.林麗君之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他卷第235至2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