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負責人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97號上訴人 莊增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怡瑄 間請求變更負責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未據繳納;另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黃宏欽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