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張于心 代理人 湯和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紅┌─────────────────────────────────────────────┐│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