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黃丁風 律師被告 杜鄭素末 被告 杜文章 被告 杜文生 被告 鄭素梅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 杜文賜 被告 杜郭金花 (即 杜秋華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杜志雄 (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志賢 (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