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劉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