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簡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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