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朝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朝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5年1月31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9830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