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泓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泰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乃非訟事件),並未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8條等規定,提出聲請人已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事證。乃本院前曾於民國96年11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然聲請人雖已於96年11月14日收受上開函文,惟並未補正前揭事項(此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96年11月19日陳報狀 可佐 ),嗣本院復於96年12月15日再度函請聲請人於96年12月7日前補正上開資料,並告以如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且該函文業於96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聲請人逾期迄亦未補正上開事項。
則參酌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月24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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