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3號聲請人 程林絨林萬城 之承受人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輔助人 曾筱涵 聲請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對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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