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被繼承人 蘇淵金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淵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蘇淵金之遺產範圍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