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維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澤 (即 楊聰仁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楊聰仁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楊聰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