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明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體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漏
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明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體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漏
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