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冠陞

選任辯護人 廖庭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陞於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吳冠陞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惟本院認被告吳冠陞倘若能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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