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冠陞
選任辯護人 廖庭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陞於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吳冠陞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惟本院認被告吳冠陞倘若能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