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劉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9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6,6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5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0元

劉光榮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126628元

劉光榮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3

新臺幣58566元

劉光榮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0元

劉光榮

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6628元

劉光榮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8566元

劉光榮

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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