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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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898號聲請人
丁○○ 孫錦文 戊○○
樓己○○
3樓辛○○乙○○甲○○丙○○壬○○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立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孫錦文應於聲請狀底補蓋章(原聲請狀所蓋之印章為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