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清償之。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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