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